企業之間無償借款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處理
一、增值稅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養老機構免征增值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0 號)第三條、《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和《關于延續實施醫療服務免征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8號)規定,2027年12月31日以前,對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征增值稅。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政策的公告》 (2023年第19號)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 10萬元以下 (含本數) 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根據上述規定,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1.一般情況下企業(含個體工商戶,下同)之間無償借款、企業無償借款給個人應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2.自然人無償借款給企業或個人不征收增值稅; 3.企業之間借款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不征收增值稅。 4.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在規定期限內,免征增值稅。又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減免稅政策代碼目錄”,“企業集團內單位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免征增值稅優惠”減免性質代碼1083917。企業申報享受該項優惠無需報送附列資料; 5. 符合條件的小規模納稅人借款免征增值稅。 什么是企業集團? 根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做好取消企業集團核準登記等4項行政許可等事項銜接工作的通知》(國市監企注〔2018〕139號)規定,自2018年9月1日起,企業不需要再辦理企業集團核準登記和申請《企業集團登記證》。母公司可以申請在企業名稱中使用“集團”字樣,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企業集團信息。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企業集團母公司應當將企業集團名稱以及集團成員信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文件還規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已經登記的企業法人控股3家以上企業法人的,可以在企業名稱的組織形式之前使用“集團”或者“(集團)”字樣。 注意: 1.雖然不再需要辦理企業集團核準登記和申請《企業集團登記證》,但企業在設立企業集團時仍需滿足一定的條件(注1),并應依法進行信息公示。對于關聯企業中非集團內單位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需按照貸款服務視同銷售的規定繳納增值稅。 注1:根據《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該文件已于2020年12月廢止)企業集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企業集團的母公司注冊資本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并至少擁有5家子公司。(2)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冊資本總和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 (3)集團成員單位均具有法人資格。國家試點企業集團還應符合國務院確定的試點企業集團條件。 2.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附件2)規定,利息支出不能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關聯企業之間的無償借貸如果一方視同銷售,另一方也無法就利息支出抵扣進項稅額。 二、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一)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二)用于交際應酬;(三)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五)用于對外捐贈;……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并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及相互協商程序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6號發布)第三十八條規定,實際稅負相同的境內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只要該交易沒有直接或者間接導致國家總體稅收收入的減少,原則上不作特別納稅調整。
根據上述規定,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1.企業之間無償借款不屬于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的情形(借款權屬未發生改變); 2.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3.關聯企業之間無償借款,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4.實際稅負相同的境內關聯企業之間的借款,只要該借款沒有直接或者間接導致國家總體稅收收入的減少,原則上不作特別納稅調整。 5.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注:假設A公司和B公司系關聯企業,A公司稅率15%,B公司稅率25%,B公司無償借款給A公司,由于B公司稅負高于A公司,無償借貸,相當于減少了B公司的收入,不屬于可以不進行調整的例外情況。B公司納稅調整確認利息收入后,A公司取得B公司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后可以作為利息支出稅前扣除。 來源:小穎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