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一字之差"構成侵權判賠6000萬元
在醫藥領域,創新成果直接關系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必須實施最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審結一起具有標桿意義的藥品商標侵權案,判決被告乙藥業公司賠償原告甲藥業公司6000萬元,創下江蘇省藥品商標侵權案件最高判賠記錄。
案件緣起于兩家知名藥企的商標之爭。作為國內生物合成人胰島素領域的領軍企業,甲藥業于2002年成功研制首個國產第三代胰島素——"長秀霖"胰島素注射液,打破了跨國藥企的市場壟斷。
2003年,該公司申請注冊"長秀霖"商標,并于2006年獲準注冊。經過十余年發展,"長秀霖"已成為市場份額前五中唯一的國產品牌。
值得注意的是,被告乙藥業曾是甲藥業的股東,主要從事第二代胰島素生產。法院審理發現,自2005年原告注冊"長秀霖"等系列商標后,被告隨即注冊"長舒霖"等近似商標。2020年,被告更將"長舒霖"商標用于甘精胰島素產品,并使用與原告高度近似的包裝裝潢在全國銷售。
法院經審理認定,"長秀霖"商標在被告申請注冊前已具備馳名商標條件。尤其值得關注的是,胰島素作為A級高危藥品,其用藥錯誤可能危及患者生命。經比對,兩產品不僅商標僅一字之差,包裝也均以藍色色塊為主視覺要素,極易造成混淆。證據顯示,已有部分醫生和患者產生誤認。
在賠償金額認定上,法院創新采用裁量性賠償方法:首先計算被告4.1億元的銷售收入,結合不低于48.51%的營業利潤率;再通過定性定量分析,從藥品行業特性、消費者購買行為、仿制藥特點等多維度,確定商標貢獻率不超過20%;最終考慮被告的主觀惡意和侵權情節,適用懲罰性賠償,將賠償額確定為6000萬元。
本案的典型意義主要體現在兩方面:
一是首次對藥品商標侵權案件的標識貢獻率進行精細化裁量,為同類案件提供參考;
二是對具有持股關系的同業競爭者適用懲罰性賠償,彰顯司法對醫藥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
法官特別指出,藥品不同于普通商品,尤其是胰島素等高危藥品,必須嚴格區分商業標識。本案判決不僅維護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更警示醫藥企業要恪守商業道德,對凈化行業競爭環境、保障公眾用藥安全具有深遠意義。
這一判例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落實最嚴格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政策的決心,為醫藥產業健康發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