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商標中有地名,他人使用算不算侵權?
近期,新城法院審理了一起關于含有“米蘭”字樣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杭州米蘭花園酒店有限公司系第951736號、第4299643號、第4578697號、第4299640號“米蘭MILAN”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2016至2017年期間,該第951736號商標被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為“杭州市著名商標”,以及被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為“浙江省著名商標”。原告經營的“米蘭洲際酒店”獲得“美團酒店”頒發的“2018美團點評消費者推薦”榮譽。2022年2月11日,“西安市新城區迪飛特酒店”登記注冊成立。
2023年3月26日,原告發現被告所經營的位于陜西省西安市新城區的店名為“米蘭時尚酒店”,名稱中使用“米蘭”字樣,遂將其訴至法院,主張被告行為導致混淆,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其商標權并賠償其損失10萬元。
法庭審理
“米蘭”一詞,在中文語境下,其指代的內容為意大利的一座城市名稱,其以時尚設計聞名世界,系眾多世界知名時尚品牌的誕生地。
本案原告系酒店經營企業,其經營的酒店名稱為“米蘭洲際酒店”,原告所經營的酒店地址位于浙江省,其注冊的涉案“米蘭”商標不具有全國范圍內的較高知名度。被告經營的涉案“米蘭時尚酒店”位于陜西省,經營類型為個體工商戶,原、被告所經營酒店外觀完全不同,造成一般公眾混淆的程度較小。被告在其經營的“米蘭時尚酒店”的名稱中僅使用“米蘭”字樣的文字,亦并未突出或單獨使用,該“米蘭”地名是與“時尚”一詞搭配使用,不具有攀附原告商標的故意。被告正當使用地名的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原告無權禁止。本院依法對于原告關于被告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主張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注冊,對于商標法修改前已注冊的地名商標,認可其繼續有效。我國商標法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但是,注冊商標中含有的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該使用商標中地名的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正當使用的認定應當綜合考量使用出于善意、不是作為商標使用、使用只是為了說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務的特點、使用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等因素。
依法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對于促進形成公平、公開、透明的競爭規則和秩序,持續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新質生產力的創新能力和發展動力具有重要意義。
來源: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